关于防范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人民币进
2023-04-11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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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法轮功”邪教分子利用人民币的流通特殊性,采用手写、盖印、彩色打印等手法,在人民币上书写和印制邪教标语特别是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内容进行传播,影响恶劣,危害突出。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抵制下,“法轮功”邪教分子的这一反动行径受到了一定遏制。但是,由于邪教分子的顽固性,目前社会面上此类人民币仍大量出现,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法轮功”邪教分子采取污损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反动宣传,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而且触犯了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种反法律反社会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民币的形象不容破坏,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各级公关机关要加大侦察破案力度,依法严惩“法轮功”邪教分子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币的流通秩序和良好信誉。各级宣传、防范处理邪教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广大党政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进一步认清“法轮功”邪教分子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的罪恶目的和严重违法性,增强维护人民币形象和法律尊严的责任感,掌握正确处理的方式方法,着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法轮功”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日常生活中注意拒收和不使用此类污损人民币,一旦收到此类人民币要尽快到就近银行网点进行兑换。如发现有在人民币上涂印反动内容的可疑人员,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各银行网点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服务意识,按规定及时无偿为群众兑换此类污损人民币。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坚决同“法轮功”邪教分子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币的形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加快山东文化强省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